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項目的分級及爆破作業項目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爆破作業項目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A 990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6722、GA 99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業項目分級 爆破作業項目的分級按GB6722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業項目許可 5.1.1 安全評估 5.1.1.1 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5.1.1.2 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b)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c)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d)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e)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f)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g)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h)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i)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5.1.2 申請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見附錄A)及下列材料: a)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b)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c)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d)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e)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報告。 5.1.3 審批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1.4 安全監理 5.1.4.1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實施爆破作業時,應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監理。 5.1.4.2 安全監理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設計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范圍內; c)審驗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資格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d)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的落實情況; e)監督爆破作業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報告。 5.2 其他管理要求 5.2.1 施工公告 5.2.1.1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 5.2.1.2 施工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b)委托單位; c)設計施工單位; d)安全評估單位; e)安全監理單位; f)爆破作業時限。 5.2.2 爆破公告 5.2.2.1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 5.2.2.2 爆破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爆破地點; b)每次爆破時間; c)安全警戒范圍; d)警戒標志; e)起爆信號。 5.2.3 備案 5.2.3.1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接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應事先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并在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5.2.3.2 對由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應在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后15日內,將經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情況,向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見附錄B)。 5.2.4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儲存、存放 5.2.4.1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業單位依法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自主選擇購買。 5.2.4.2 因爆破作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新建、改建、擴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應經安全評價合格。 5.2.4.3 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臨時存放條件應符合GB6722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看護。 5.2.4.4 當天爆破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天清退回庫,不應在爆破作業現場過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5.2.5 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 5.2.5.1 爆破作業單位使用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實施爆破作業的,所選用的混裝設備和建立的設施應符合GB6722、GB50089的要求。 5.2.5.2 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建設完成后,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經安全驗收評價合格的,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 5.2.5.3 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僅限本單位合法的爆破作業活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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